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考勤及请休假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含派驻纪检组、县委巡察机构)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纪委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夏季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严格执行上班签到、下班签离制度,实行指纹(或刷脸)签到签离,上班无故不签到、下班不签离的分别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条 因临时工作任务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签离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说明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返回单位后第一时间将经分管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书面材料交办公室。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根据情节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三条 严禁上班时间玩手机、玩游戏、炒股、逛淘宝、看电影、看球赛、吃东西、串岗聊天等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四条 实行去向牌制度。每间办公室悬挂工作人员去向牌,要根据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去向牌。
第二章 请休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待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岗,请假条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返岗后到办公室报到销假。因特殊情况以口头形式或电话形式请假当天不能提供假条的,收假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婚假、产假(陪护假)、丧假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请(休)假期间,工作人员须保持通讯畅通,单位如有紧急事情,应无条件服从安排。
第八条 节假日期间离开怀化的,班子成员需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其他干部需报告分管领导。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请(休)假半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审批。
(二)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请(休)假半天以上的,报书记审批。
(三)请病假时间较长(3天及3天以上)的,需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按事假计算。
第三章 加班、出差
第十条 加班。全体干部职工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在法定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因突发性事件及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办案等需要加班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联系副书记同意后,由副书记安排办公室对相关人员下发加班通知。加班前到指纹机签到,加班后签离。加班原则上在办公室进行,需要外出加班的,报书记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加班:法定工作日晚上加班超过3小时的;周末双休日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半天(4小时)以上的。加班人员原则上实行调休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视为加班:自行安排在8小时之外的工作;下乡夜晚住宿、出差夜晚住宿、学习培训及会议期间;扶贫工作队员驻村期间;未经领导同意、未到指纹机签到、在外加班报备不及时的。
第十一条 出差。因公出差的需要报分管领导、联系副书记同意,并由分管领导报书记知晓。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出勤的,视为旷工。对旷工者除严肃批评并作书面检讨外,扣除相应年休假时间。连续旷工五天、一年累计旷工十天,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超过5天;超过5天部分,请事假1天,抵扣公休假1天;公休假抵扣完的,扣除个人绩效考核分2分/天。
第十四条 全年迟到、早退、未签到、未签离累计超过10次,或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15天,或旷工1天(含1天)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旷工一天罚款100元,迟到、早退一次各罚款30元,下个月的第一个星期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处罚到位,罚款所得纳入年底绩效考核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机构人员除驻外单位巡察期间外,均需按规定签到、签离。
第十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持手机全天24小时开机,工作日中午休息时不得调静音,特殊情况(开会、无信号等)未接到熟悉电话在看到后必须第一时间打回。
第十八条 超出本规定处罚范围的情形,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综合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通报一次。干部去向抽查每周1-2次,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