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纪委监委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作风,加强出勤与效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按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上班签到制,每天上午上班由干部职工自行到办公室签到,下午上班由干部监督室与办公室负责签到登记;外出办案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签到登记,每月月底由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汇总。
2.日常考勤、工作效率、公务接待及车辆使用情况实行常态化跟踪登记。每周由各部(室、中心)负责人负责填报本室人员本周计划,于第二周周一下班前交办公室呈报书记(主任),考勤结果作为委机关干部职工岗位津贴、奖金等费用发放依据。
3.干部、职工有事必须请假。一般干部职工(含各室副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由部(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请假两天以内经部(室、中心)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经主管领导和部(室、中心)负责人同意报书记(主任)审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含副组长)请假一天以内由组长审批,请假两天以内经组长同意报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经主管领导和组长同意报书记(主任)审批;部(室、中心)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书记(主任)审批;副书记(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察委员请假一律由书记(主任)审批。副书记(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察委员、部(室、中心)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周末因事出县需向书记(主任)报备去向。所有请假均应履行手续并交办公室备存,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4.对办事拖拉、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上级纪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委机关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由主管领导提出处罚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5.建立工作讲评制度,每季度各部(室、中心)负责人向县纪委常委会会议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6.委机关干部职工旷工的,每人每天扣发100元,并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