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炒股或干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实行工作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去向报告制度,工作人员工作日每天上午8:00和下午14:30(7月至9月为15:00)之前到上班所在单位签到。未按时签到或签到后人不在岗的每次扣10元,每月底在纪检监察办案津贴中扣发并在机关内部通报。外出开展工作等事先要向领导报告、调整去向牌,并向上班所在单位办公室报备。
3.请假程序及权限。①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半天的,需经部室负责人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同意;②请病、事假1天的,需经主管常委同意;③请病、事假l天以上2天以内的,需经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④请病、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需经常务副书记签字批准;⑤班子成员请病、事假的,需向分管副书记报告、经书记批准后方可请假。未征得直接管辖级领导的同意,不得越级请假。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查。病假在报备办公室时,办公室根据情况可要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以便工作联络。
4.工作人员未征得单位同意私自外出,视为旷工。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8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超过国家法定期限离岗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班子成员须经书记审批、办理好工作移交后方可休假,其他人员须经常务副书记审批、办理好工作移交后方可休假。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以便工作及时联络。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6.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及领导安排,休息时间加班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办公室备案,可合理安排调休、补休。
7.本制度由全体干部职工监督实施,干部监督管理室和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管理。出勤情况与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8.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