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纪委监委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制度
一、为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针对尚构不成违纪需要立案处分的不良行为,建立记录在案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所有纪检监察系统(含巡察办)的干部职工。
三、需要记录在案的不良行为包括:
1.不遵守内部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制度、食堂管理制度、上班纪律的行为;
2.不执行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的行为;
3.工作中出现疏忽、纰漏的行为;
4.被县四大家领导批评指出的相关行为;
5.被他人检举的打牌赌博、相互请吃行为;
6.被他人检举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7.对会议决策决定的事项执行迟缓、落实不力的行为;
8.对县委、县政府和委领导交办的工作迟迟未见行动、未反馈结果的行为;
9.在督查、巡察、执纪审查、调查处置中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的行为;
10.其他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行为。
四、不良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核实,并报纪委常委会认定。
五、不良行为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记录在案,并保管相关资料凭证。
六、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时,需要当事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具意见。
七、不良行为视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由委领导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八、不良行为与干部职工年终绩效考核相挂钩。
九、加强互相监督,发现不良行为后及时向组织报告。当事人主动向委领导和干部监督室报告不良行为的,可以从轻甚至免予处理。
(来源:辰溪县纪委监委)